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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办法

2007-4-26 16:16:20 进入评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验收和报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档案(以下简称工程档案)是指工程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 、图纸、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受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档案必须真实地反映工程建设全过程,并按工程建设程序进行编制,达到完整、准确、系统的要求。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市(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无偿报送工程档案。
建设单位在进行招投标或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工程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章     工程档案的编制
第七条 每个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两套工程档案,一套报送工程所在市(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一套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保管。如建设单位需增加套数时,必须在与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写明,所增加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 工程文件材料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文件材料的书写
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易修改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
(二)工程文件材料的排列
    1、工程前期及竣工验收文件材料,按先批复后请示,先正文后附件,先文字材料后附图组卷。
    2、工程设计文件材料,按设计程序组卷。
    3、施工技术文件材料,按单体组卷。
    4、监理文件材料,按监理程序组卷。
(三)工程文件材料的规格
    1、工程文件材料的规格为A4幅面(297×210毫米),小于规格的要进行托裱。
    2、工程文件材料必须用线装订。
(四)工程文件材料的立卷厚度及编号
   工程文件材料立卷厚度应不大于30毫米,立卷时要标明页号,正面标在右下角,背面标在左下角,空白页不标页号。托裱时,页号标在文件上。
第九条 竣工图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竣工图的编制形式
    1、凡按图施工没有变更的,施工单位(包括总包和分包的施工单位)在新的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
    2、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由施工单位负责在新的原施工图上修改,注明修改依据,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
    3、凡结构制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的,应由施工单位或委托设计单位依据原施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重新绘制竣工图。
4、在一个建设项目内,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同一类型的多个单体工程,施工单位可只编制其中一个单体工程的竣工图,其他单体工程不同的变更部位还须编制相应的竣工图。
(二)竣工图的修改、注记
    1、竣工图必须与工程实物相符,变更内容必须修改、注记到位(包括被修改部分的相关图纸),竣工图的修改、注记应符合制图规范,做到图形清晰和字迹工整,竣工图必须使用新的蓝晒图或计算机直接出图打印的图纸原件,修改、注记要用黑色碳素墨水。
    2、对于文字和数字的修改,可采用杠改法,即用一条细实线将被修改的部分划去,在其附近的适当位置,填写变更后的内容,并注明修改依据。
    3、对于少量图形的修改,可采用叉改法,即用“X”将被修改部分划去,在其附近的适当位置,绘制修改后的图形,注明修改内容及修改依据。
    4、对于较多图形的修改,可采用圈改法,即将被修改的部分圈出,在其附近的适当位置,绘制修改后的图形,注明修改依据。
    5、作废图纸不归档,但必须在原施工图目录上进行标注,并注明依据。
    6、修改依据的要求以及注记方法     
    (1)在设计变更的依据性文件中,应当包含被修改图的图号等内容。
    (2)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业务联系单、工程会议纪要等设计变更的依据性文件应注记其原始编号或日期。
(三)        竣工图的签证
    1、竣工图章内容式样和规格尺寸
竣工图章内容包括:××××工程竣工图、施工单位名称、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名称、总监(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现场监理工程师)等。图章规格尺寸为50×80毫米。
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红色印泥盖印,加盖在蓝图右下角设计图签的上方或周围不压盖图形文字的地方,技术负责人、总监必须在审核后签字。

  
                             (工程)竣工图

施工单位
 
编制人
        审核人         
技术负责人                 编制日期        
监理单位         
总    监
         现场监理         
竣 工 图 章  


2、竣工底图图标内容式样和规格尺寸
竣工底图图标内容包括:×××竣工图、编绘单位名称、制图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比例、图号、设计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总监、现场监理。底图图标规格尺寸为65×120毫米。
竣工底图图标应在重新绘制的竣工图右下方,技术负责人、总监必须在审核后签字.         
竣 工 底 图 图 标
(绘制单位全称)

制  图  人
         竣工图
审  核  人
         
技术负责人
         编 制 日 期         
比       例
         图       号         
设 计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总   监
         现 场 监 理               

(四)竣工图的组卷
    1、竣工图不装订,按A4幅面(297×210毫米)规格折叠,图标外露,页号标在右下角。
    2、竣工图按单体工程排列,单体工程中按专业组卷。
 第十条  案卷、编制说明及索引目录的编写
    (一)案卷的填写内容
    每个案卷必须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要求填写案卷封面、备考表、案卷目录、卷内目录及档案盒封面。
    (二)编制说明的内容
    编制说明的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档案的编制依据;以及案卷总数、文件卷数、页数;图纸卷数、张数;照片卷数、张数;工程录像盒数(含时间长度)等相关内容,并盖公章。
    (三)索引目录卷的编制
    每套工程档案,应当编制索引目录卷,为零零卷,不列入总卷数内。索引目录卷由编制说明、案卷目录及各卷卷内目录组成。
第十一条 工程档案中工程文件材料或竣工图为外文版的,应用中、外两种文字准确表达,并由翻译责任者签证。
第三章      声像档案的编制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是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建设工程现场原地物、地貌和工程施工过程及建成后的建(构)筑物的照片和录像档案。凡与当地生产、生活有重要影响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需按规定报送工程声像档案。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工程声像档案归档内容
1、开工前的原址、原貌的照片、录像。
2、地基、基础、主体工程施工的照片、录像。
3、工程开、竣工仪式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形成的各种照片、录像。
(二)工程照片质量要求图像清晰,对同一拍摄对象能提供不同角度(阶段)的照片。
(三)工程照片规格为4寸光面照片,应包括底片和文字说明。
(四)工程照片文字说明内容包括拍摄照片的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摄影者。
(五)工程录像档案质量要求图像清晰,解说正确。
(六)工程录像档案带盒上应标有简要说明,内容包括工程名称、摄制人、摄制时间、审核人及批准人。
第四章     工程档案的验收、报送
第十四条 列入各级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
3、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情况;
4、工程档案签章手续是否完备,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 工程档案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验收后,对符合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齐全的认可文件,验收不合格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书面整改意见书的要求提交需整改的有关材料。
    建设单位领取工程档案齐全的认可文件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原件,报送内容参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附录A执行。报送档案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印发的《福建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报送办法》,1998年6月印发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报送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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