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中心 >> 办事指南 >> 消防办事指南 >> 正文 | | |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许可指南 | | 2007-7-13 10:07:34 进入评论 | | |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许可 1、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和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制发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办理程序规定》以及有关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2、实施许可的范围 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许可的建筑工程项目。 3、实施许可的机关 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分级实施许可,具体权限划分,查阅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外公布的分级验收权限规定。 4、申请许可的申报材料 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3)建筑工程选用消防产品登记表和产品符合市场准入制度的证明材料(如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或型式检验报告等); (4)壹套加盖竣工图章的工程竣工图和施工单位竣工说明; (5)施工单位的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竣工的自验合格证明文件。 有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还应当提交监理单位监理报告。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申请消防验收,还应提交施工单位的自动消防设施调试和试运行报告。 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变更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还应提交经原审核机关同意变更设计的批准文件。 5、实施许可的程序和期限 许可实施机关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实施现场抽查、测试和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消防验收,验收后7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
附件:
验收申报表.doc | | | | | 上一条信息:《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示范文本 | | 下一条信息:装修工程消防验收许可指南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