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中心 >> 办事指南 >> 消防办事指南 >> 正文 | | |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许可指南 | | 2007-7-13 9:51:21 进入评论 | | |
内容: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许可 1、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和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制发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办理程序规定》以及有关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2、实施许可的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 3、实施许可的机关 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分级实施审核,具体权限划分,查阅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外公布的分级审核权限规定。 4、申请许可的申报材料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核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城市规划部门的建筑单体红线图; (3)建筑施工蓝图(包括建筑总平面图、消防给水总平面图、建筑、水、电、暖通及相关的燃气施工图); 高层民用建筑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还应提交建筑消防设计专篇和建设规划部门的方案或者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属工业项目的建筑工程,还应提交工艺流程图文说明;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工业项目,还应提交建筑消防设计专篇。 建设单位申请变更消防设计审核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原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2)原建筑平面图或装修平面图; (3)设计单位的变更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 5、实施许可的程序和期限 许可实施机关对一般工程(含装修工程、建筑工程变更消防设计),应当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重点工程和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审核时限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重点工程,指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发改委(计委)重点办确定的重点项目。
附件: 建筑申报表.doc | | | | | 上一条信息:家装选建材专家帮您把关 | | 下一条信息: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许可指南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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