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建设工程监理中心 张辉
建设监理制度已实施十年多了,但目前不少人在对监理业务对象的认识上仍存在误解,误以为建设监理的业务对象是解决工程技术问题。在工程建设监理实践中也有的监理人员把非技术工作抛在一边。这就提出了一个严肃的基本问题:工程建设监理的业务对象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不理解清楚,监理工作就会走入误区。 一、工程建设监理的业务对象 技术是人类在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积累起来并在生产劳动中体现出来的经验和知识,是属于自然科学的范畴,是探索与解决人与物的关系问题,而管理、监理是属于社会经济管理科学的范畴,是探索和解决人与人(或集团)的关系问题,并通过解决人与人的关系问题来更好地解决人与物的关系问题。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工程的承发包实质上就是一种商品交换。也就是说,工程建设监理的业务对象就应是明确、落实和协调工程这种商品交换中双方的义务、责任和权利,以达到搞好工程建设和使工程建设者(设计、施工承包)获得合理回报的目的。例如确保每道工序直至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是施工承包单位的义务和责任之一,而按时获得约定的工程款则是施工承包单位的权利。对业主来说,前者正是他的权利,后者正是他的义务和责任,而监理业务对象之一就是监督双方确保这种义务、责任和权利的实现,而不是自身参加到工程建设之中直接应用技术和解决技术问题。 技术的应用是包含在商品生产之中的,是构成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组成部分。商品生产者有权应用他所认为的合适的技术,但同时他也有义务和责任要保证他所应用的技术能使商品达到要求的使用功能和合格的质量。工程建设监理者不是工程商品的生产者,不是生产技术的应用者,而是从工程商品交换双方约定的使用功能、质量、工期、价格的目标出发,来审查工程商品生产者所应用的技术,只有当其所应用的技术达不到双方约定的目标时,监理者才要求工程商品生产者改进技术的应用,如果所应用的技术能保证达到双方约定的目标,则监理者毋须加以干预。 当然,有时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技术应用问题,监理单位应当给予解答或提供某些参考资料。但是,如果设计、施工单位要求监理单位提供技术应用方案或承担某专业工程设计方案,这就不属于建设监理业务对象的范围了,而是属于有偿技术咨询的业务范畴了。一般来说,监理单位在同一个工程上承担建设监理就不再给设计、施工单位提供有偿技术咨询,否则它的公正性就会受到怀疑,而公正性恰恰是监理的生命。 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本身都应当具备一定的技术素质,否则它就没有资格承接工程设计、施工任务。因此,只有个别设计、施工单位在个别工程项目上遇到某种特殊问题需要寻求技术咨询,如特殊地基处理、特种结构设计、特种焊接、建筑音响设计等。提供咨询的一般都是相应的、专门的科研机构或咨询机构。至于工程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这实质上是一种经济研究与咨询,而不属于技术咨询,因为这种研究最终要回答的问题是投资将得到怎样的回报。国外的情况表明,多数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并不寻求也没有必要寻求这种咨询,因此这种咨询也不能作为工程建设领域一项都必须执行的制度。 工程建设监理则不同,因为它的业务对象是明确、落实和协调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的义务、责任和权利问题,而每一个工程项目建设都存在这个问题,所以工程建设监理必须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当然,作为监理单位在主营建设监理的情况下,也可承担工程项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和非同一工程项目上的技术咨询。 二、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业务是实施合同管理 合同是一种契约。就其内容来说,除了程序性的规定外,其实都是确定或暗含合同双方的义务、责任和权利的,因此可以说,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主要对象与合同的内容是一致的,与我们平日所说的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是“三控”、“二管”、“一协调”也是一致的。因为“三控”的目标也就是合同管理的目标(质量、工期和造价),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实际上是合同管理的手段。 合同的特点是通过双方的充分协商而自愿对自己的义务和责任作出承诺和对对方的权利作出认可。这就有利于提高双方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的意愿和对对方权利的尊重。由此说来,合同又是工程建设监理必须利用的重要手段。 反过来说、如果没有精通合同管理单位的协助,业主签署的合同的义务、责任和权利就可能不齐全,如果没有第三方的监督与协调,合同约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利也就不一定能得到全面履行,合同的修改与变更就会遇到较多的困难,如果没有第三方作为公正的调解人,合同纠纷也就难以解决。我们可以说,如果没有建设监理管理制,也就难以实施合同管理制。因此,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业务就是实施合同管理(自设计、施工招标开始)。 三、监理人员学习的主要内容 诚然,工程建设监理人员是需要具备专业技术科学知识的,特别是工程材料和结构的科技知识,否则他就没有能力判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所应用的技术能否保证工程结构的安全,是否能保障工程质量、工期和造价目标的实现,因此监理人员努力学习科技知识是必要的。 但就当前而言,我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历史条件限制的原因,绝大部分监理工程师缺乏经济管理、法律和合同管理的教育与工作实践,不熟悉市场经济中的商品交换,也不熟悉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的义务、责任和权利关系。这种状况是不利于建设监理事业发展的,甚至是危险的。如今许多业主不愿意把合同价款的支付权、进度控制权和协调主持权交给监理单位,主要就是因为他们对监理单位的经济控制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合同管理能力估价不高、放心不下的缘故。也曾有技术人员在违犯法律法规而受到制裁时发出“技术人员应当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呼吁,广大监理人员应当引以为鉴。 当前,我国的经济立法已基本形成体系。《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范本》、《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都已出台有些即将出台,这都应该是监理工程师们要抓紧学习的主要内容。应当指出,要把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和合同管理业务学深学透,光靠参加一些短期培训班是不够的,要有计划地坚持自学。国外的一些监理工程师对于通行的合同条件,能够背记得滚瓜烂熟,在合同谈判中挥洒自如,这是值得我国监理工程师学习的。 此外,国际上通用的《招标程序》、《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等文件,也值得我国监理工程师们认真学习与研究,这些文件不仅在进入国际建设市场时有用,在承担国内工程建设监理时也有开启思路的作用。片面地以其不符合我国国情为由拒绝学习和研究,这是不对的。只有把它们学懂学透了,才知道哪些对我们有用。当然,这类外国文件较为晦涩难学,但是只要我们下定决心,多下些功夫,总是可以学懂的。 真正的监理工程师应当是既懂技术的专家又精通经济管理、法律和合同管理的专家,只有专业知识而缺乏经济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监理人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