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报批须知
(一)实施机关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二)许可条件:
1、排水户污水排放口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要求;
2、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必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市政排水管汇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和地方制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3、接通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并且在排放口设置具有格栅和闸门等设施的专用检测井。重点排污工业企业(日排放废水量超过100吨,或者日排放COD量超过100公斤的)应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对PH、COD、Ss和氨氮进行检测的水质在线检测装置;没有安装的必须具备对PH、COD、sS和氨氮等进行水质化验和检测的能力和手段。
4、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必须修建预沉设施,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必须符合第2条规定的标准。
5、接通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向当地建设(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水许可申请,填写《排水许可申请表》提交以下列材料:
1、施工许可证 2、管线规划会审纪要
3、室外管线综合图 4、地下管线现状普查图,
5、室外排水工程单项验收文件 6、室外排水工程监理评估报告
7、室外排水施工或竣工图 8、提交1:500地形图
9、污水处理设施平面布置及工艺文件 10、环保部门审批验收文件
二、接污程序
项目受理----现场勘验----经办审核----领导审核----发放接污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