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中心 >> 办事指南 >> 工程施工办事指南 >> 正文 | | | 城市排水办事指南 | | 2007-7-5 11:18:30 进入评论 | | |
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福州市人大《福州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 二、许可条件: 接通和准备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并填写《排水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 2、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3、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和地方制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4、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5、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6、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 7、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8、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第3条规定的标准。 9、管综图和会议纪要各复印一份。 三、接污程序 项目受理-----现场勘验------发放接污许可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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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图审查备案.doc | | | | 上一条信息:破路、占道办事指南 | | 下一条信息:四招识别劣质电线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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