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规范本厅系统工作人员因公出国 ( 境 ) 事项的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 ( 处 ) 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 ( 境 ) 管理工作的意见》 ( 闽委办发 (1999)20 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规则》精神,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厅系统外事工作归口国际合作处管理。凡本厅系统涉外事项及本厅机关、直属单位工作人员、挂靠企业的人员因公出国 ( 境,含港澳台 ) 事项,由国际合作处负责受理。
三、厅领导因公出国 ( 境 ) 事项,由国际合作处提出安排计划,经厅党组研究同意后报省外办审批。
四、厅机关处级干部因公出国 ( 境 ) 事项,由国际合作处受理,经征求业务分管厅领导和外事分管厅领导意见后,报厅长办公会议审批。特殊情况,征求业务分管厅领导和外事分管厅领导同意后由厅长审定。出访人员行前报告及回来后应及时向分管外事和业务厅领导报告。
五、厅机关处级以下人员因公出国 ( 境 ) 事项,由国际合作处受理,经征求业务分管厅领导意见后,报外事分管厅领导审批。
六、直属单位处级干部因公出国 ( 境 ) 事项,由国际合作处受理,经征求业务分管厅领导意见后,报外事分管厅领导审批。特殊情况,经业务分管厅领导、外事分管厅领导同意后由厅长审定。建立行前报告,回来报告制度。
七、直属单位处级以下人员及挂靠企业人员因公出国 ( 境 ) 事项,由国际合作处受理,报外事分管厅领导审批。
八、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访,除确有任务的外事管理部门及涉外单位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年不能超过一次。坚决制止在出访问题上搞平衡照顾。出国 ( 境 ) 执行公务不作为一种待遇,出访任务应与本单位业务相符,按工作需要进行安排。直属单位人员出访应是项目负责人或具体承办人员,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不予安排。
九、报批程序如下:
1 、出国 ( 境 ) 人员所在单位一般出访前三个月提交出访申请报告,填写出访审批单,由国际科技合作处受理。
2 、出访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出访任务、时间、地点、人员、费用来源、额度、出访的理由及近二年出访次数等。
3 、国际合作处审核上述报告,按审批权限分别报上级领导审批。
4 、国际合作处根据审批意见,负责办理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出具同意函。
5 、人事处根据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负责办理政审批件。
十、本厅系统人员参加本厅以外单位组团,须先由所在单位按上述程序报批,审批同意后再由组团单位办理商请手续,否则不予派出。
十一、出访任务按报批程序审批后,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要求更换出访任务。
十二、出访人员必须在回国后半个月内,向国际合作处送交护照或赴港澳通行证,并根据出访人员的具体情况,送交个人或团组出访报告并配上三张业务照片。出访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出访人员基本情况;
2 、团组名称、考察内容及具体行程;
3 、所访问的国家及单位情况;
4 、收获与体会;
5 、对本单位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6 、所在处室或单位意见。
十三、出访人员回国后应及时落实出访项目,跟踪项目的进展,并定期向国际合作处报告。
十四、禁止公务出国 ( 境 ) 走旅游渠道。财会部门要坚持原则,不准为参加旅游团组的出国 ( 境 ) 人员报销出国 ( 境 ) 费用。凡费用由个人自理的出国 ( 境 ) 事项,按因私出国规定办理。
十五、出访人员必须遵守外事纪律,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或擅自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在境外应服从团组领导,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团组及使领馆报告。
十六、违反上述规定或有关外事纪律的单位和个人,除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外,停止办理该单位因公临时出国 ( 境 ) 手续一年,情节严重者将按外事纪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十七、对台交流在未正式下达管理办法之前,参照本办法执行。对台交流事项由厅台湾事务办公室受理。
十八、本办法自二○○○年十一月七日起执行。本厅原有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 二○○二年十 一月七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