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中心 >> 办事指南 >> 科验技术相关指南 >> 正文 | | |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认定工作程序 | | 2007-8-14 19:52:54 进入评论 | | | 一、申请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需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结果依法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的,还应办理确认手续。 二、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将申报材料报设区市科委或省直主管单位初审。需提交下列文件: 1、技术成果出资申报表:载明技术成果的权利状态,使用权的出让情况及其实施效果; 2、出资人对该项成果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包括技术鉴定证书、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专利权受证合同、技术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 3、技术入股协议书以及公司实施该项成果的立项批文或投产计划。技术入股协议书必须包括成果出资者与其它出资者协议约定该项成果入股使用的范围、成果出资者对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4、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5、成果拟入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简介,必须包括单位简单情况、主营产品、主营产品的主要技术、作价入股技术成果的情况(在主营产品中的地位作用、该技术的国内外概况及比较)、发展计划及预测等内容; 6、省科技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三、推荐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四、省科技厅高新处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五、审批认定后报省工商局备案; 六、经福建省科技厅审查认定后,公司股东应就高新技术成果入股作价金额达成协议,并将该项技术成果及与之相当的出资额写入公司章程。 | | | | 上一条信息: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立与变更的审批程序 | | 下一条信息:福建省科技条件工作流程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