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科技成果鉴定程序:
( 一 ) 鉴定范围
1 、省科技厅立项的科技项目、省直有关厅局 ( 含厦门市 ) 立项的科技项目;
2 、各设区市科委立项的重大科技项目;
3 、自筹经费自行立项的重大科技项目;
4 、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科技项目。
( 二 ) 鉴定申请受理
1 、填写 “ 科技成果项目鉴定申请表 ” 一式三份 ( 需加盖有关印章 ) ;
2 、提供鉴定材料一套:
(1) 鉴定大纲 ( 草稿 ) ;
(2) 项目合同书;
(3) 工作总结报告;
(4) 技术研究报告;
(5) 同类产品性能与技术的对比分析报告;
(6) 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7) 产品标准或技术规范;
(8) 产品检验报告或技术测试报告;
(9) 科技查新报告;
(10) 用户使用意见;
(11) 工艺工装图纸文件;
(12) 使用说明书;
(13) 其它有关必需文件。
( 三 ) 鉴定的批复
1 、对申请鉴定的项目进行审查,反馈审查结果 (5 个工作日内 ) 。
2 、批准技术鉴定,确定鉴定形式并编号。
3 、确定鉴定委员会、专家名单。
( 四 ) 鉴定会的召开
1 、发出鉴定会议通知。
2 、由省科技厅或其委托单位主持召开鉴定会。
3 、鉴定委员会主任主持技术鉴定。
4 、形成鉴定意见。
( 五 ) 鉴定会结束后期工作
1 、将鉴定证书原件一份报请分管厅长批准 ( 一个月两次 ) ;
2 、项目完成单位将批准后的原件用计算机打印装订后,送省科技厅加盖 “ 鉴定专用章 ” 。
二、科技成果登记程序:
申报单位: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
申报时间:申报单位必须在鉴定或评审结束后六十日内向推荐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推荐部门:各完成单位由所在地的各设区市科委推荐,省属单位由所属省直相关厅局推荐。各推荐部门初审后,在十五天内将材料送省科技厅成果处。
材料:福建省科技成果 “ 公报拟文单 ” 一式两份;鉴定证书 ( 或评审意见书 ) 一式两份。
“ 公报拟文单 ” 中省级成果登记号请勿填写。
“ 公报拟文单 ” 须加盖申报单位 ( 第一完成单位 ) 与推荐部门的单位公章。
“ 公报拟文单 ” 中的内容简介字数不得超过 100 字的字数。材料由推荐部门统一送成果处,经审查合格, 15 日内将省级成果登记号直接反馈给推荐部门。请申请单位直接向推荐部门询问省级成果登记号。
三、科技奖励申报、评审程序:
由申报单位填写《福建省科技进步奖申报书》,经设区市科委或省直主管部门等推荐部门审查,初评后报省奖励办公室,经形式审查后分送各有关专业评审组或评审专业评审,经评审后,由省奖励办汇总报省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定,上报省政府批准。
需提交的材料: (1) 《福建省科技进步奖申报书》、《鉴定证书》或《项目评估意见书》; (2) 应用证明; (3) 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4) 技术研究报告 ( 基础研究项目提供论文复印件 ) ; (5) 检测报告和产品标准; (6) 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 ( 如许可证、准产证等 ) 各一式五份。
( 二○○二年一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