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全国市、县、区的科技进步进行考核为两年一评。
二、各参评市、县、区根据《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办法 ( 试行 ) 》要求进行申报;申报材料根据《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指标体系》和《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表》要求填报,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省科技厅于考核当年 3 月 1 日前将参加当年考核市、县、区名单报科技部;组织考核组采取数据核查、会议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 9 月 20 日完成全部考核工作; 7 月底前将考核结果及各项材料报送科技部。 ( 具体时间若有变动依科技部文件为准 )
四、经省考核合格的上报科技部复审批准。在考核当年,科技部根据省科技厅推荐评出 “ 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市 ”( 比例暂不限制 ) 和 “ 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 ( 市、区 )”( 比例占当年通过考核总数的 30%) 。
( 二○○二年一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