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重点项目指南 根据省科技总体计划和国家创新基金的年度项目指南等,编制当年度的《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报省科技厅分管领导审批后以省科技厅名义发布。
二、项目受理 1、符合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经推荐单位(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高等院校)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推荐,由企业采用邮寄方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可行研研究报告及其论证意见、合同草本、推荐意见、相关附件各一式5份,及软盘一式2份。 2、进行受理审查。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申请企业及推荐单位是否符合要求;形式审查,报送的文件、资料、表格、软盘等是否齐全、完整,文字、填写格式是否清楚并符合要求;内容审查,申请企业、申请项目、推荐意见等的内容是否符合《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的要求。 对经受理审查资料欠缺或需补充资料的项目,管理中心将通知申请企业补充相关资料。对最终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将在收到申请60天内向申请企业发出《受理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抄送推荐单位。申请文件及资料不予退还。发予《受理审查不合格通知书》的项目,当年不得再次申请。 三、立项审批 1、管理中心进行初步实质审查,形成初审意见。 2、根据项目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要求进行立项评估、评审,且提出具体的书面评估、评审意见。立项审查工作按照管理中心组织制定的工作规范及审查标准执行。 3、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推荐单位意见和专家立项审查结论意见,提出省创新资金拟支持的项目立项建议。 4、项目立项建议报省创新资金项目审定小组审定。 5、审定结果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批。必要时,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可对评审结果进行复审。 6、审批后实行公告异议期制度(时间三周),接受社会监督。 7、经公告我异议的项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通知”,由管理中心通知申请企业和推荐单位,并与申请企业签订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书,且按合同书中规定的支持方式和支持数额,在具备拨款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首次拨款手续。 8、立项审查未通过或未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的项目,管理中心将在自该项目受理之日起四个月内(不包括异议期),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四、项目监理 1、管理中心对创新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完成的质量、效益情况进行监理。承担项目企业应自觉接受监理,如实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调查表,推荐单位配合做好监理工作。 2、管理中心将根据创新资金项目的实际执行情况,定期做出项目实施情况评价,做出对创新资金项目合同继续执行、调整执行或中止执行的处理意见。必要时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审批后执行。 3、管理中心应定期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创新资金项目立项和项目执行的情况。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定期对管理中心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创新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五、项目验收 1、管理中心根据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书的规定,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 2、承担企业应在合同到期后4个月内,向管理中心报送有关验收材料。主要包括:《福建省创新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工作总结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各类成果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3、管理中心收到承担企业报送的验收材料后,组织验收专家组,根据创新资金项目验收标准,审阅验收材料,并对项目实地考查评审,形成专家验收评审意见。 4、依据专家验收评审意见,管理中心做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项目较好完成合同目标,全额拨付合同经费余额并核发验收证书;验收基本合格——项目基本完成合同目标,视具体情况拨付合同经费余额及核发验收证书;验收不合格——项目执行情况与合同目标差距较大,停拨合同经费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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