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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主要公开事项及办理程序

2007-8-14 20:02:32 进入评论
 

一、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报批

(一)服务对象

福建省内(计划单列市除外)的企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二)办理依据

《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闽科计〔2005〕14号)

(三)办理条件

1、符合当年科技重大专项年度发展重点领域;

2、符合《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中申请条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者登录福建省科技网(http://www.fjinfo.gov.cn),了解科技重大专项/专题年度发展重点领域,选定申请项目内容;

2、申请者下载并填写《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按提纲要求编制《福建省重大科技项目立项建议书》,提供电子数据文档和必要的佐证材料,逐级签章报送;

3、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设区市科技局、省直部门、高等院校等)初审汇总,报省科技厅;

4、经备选项目可行性论证,省科技厅审定后,以文件形式下达。

(五)办理时限

每年12月前下达计划。

(六)办理和咨询部门

省科技厅专项办,电话:(0591)87882969

工业:

高新技术与工业科技处,电话:(0591)87881523;

农业:

农业科技处,电话:(0591)87881277;

社会发展:

社会发展处,电话:(0591)87883255;

星火计划:

星火计划办公室,电话:(0591)87881497。

二、福建省重点科技计划项目报批

(一)服务对象

在福建省内(计划单列市除外)的企事业独立法人单位。其中申报软科学研究计划,可以是党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事业单位中专门从事软科学研究的机构。

(二)办理依据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闽科综〔2002〕30号)。

(三)办理条件

1、符合当年科技计划重点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

2、符合《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中项目申请条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者登录福建省科技网(http://www.fjinfo.gov.cn),了解当年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选定申请项目内容;

2、申请者下载并填写《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提供电子数据文档和必要的佐证材料,逐级签章报送;

3、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设区市科技局、省直部门、高等院校等)初审汇总,报省科技厅;

4、经专家评审,省科技厅审定后,以文件形式下达。

(五)办理时限

每年10月前下达计划。

(六)办理和咨询部门、电话

工业:

高新技术与工业科技处,电话:(0591)87881523;

农业:

农业科技处,电话:(0591)87881277;

社会发展:

社会发展处,电话:(0591)87883255;

星火计划:

星火计划办公室,电话:(0591)87881497;

科技成果转化计划:

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电话:(0591)87881150;

国际及台港澳科技合作计划:

国际合作处,电话:(0591)87882587;

软科学研究计划:

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电话:(0591)87868080;

青年科技人才创新:

发展计划处,电话:(0591)87882969

三、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报批

(一)服务对象

在福建省内(计划单列市除外)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具有应用基础研究能力的单位。

(二)办理依据

《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闽科农〔1997〕17号)、《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立项评审程序和评审规则》(闽科计〔2000〕25号)。

(三)办理条件

1、符合当年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要求;

2、符合《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有关申请条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者登录福建省科技网(http://www.fjinfo.gov.cn),了解当年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要求,选定申请项目内容;

2、申请者下载并填写《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申请书》,提供电子数据文档和必要的佐证材料,逐级签章报送;

3、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高等学校、省直部门、设区市科技局等)初审汇总,报省科技厅;

4、经专家评审,省科技厅审定后,以文件形式下达。

(五)办理时限

每年10月前下达计划。

(六)办理和咨询的地点、电话

办理处室: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

地点:福州市北环西路省科技信息大楼1307室

电话:(0591)87882969

四、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报批

(一)服务对象

在福建省内(计划单列除外)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并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二)办理依据

1、《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2、《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03年3月修订)》。

(三)办理条件

1、符合《当年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请须知》的申请条件;

2、符合《当年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要求。

(四)申请程序

根据我省当年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五)申请时限

每年4月1日开始受理,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截止期另行通知。

(六)办理和咨询的地点、电话

受理单位: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

通讯地址:福州市湖东路7号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电话:0591-87827045,87800147,87805567

传真:0591-87845071

http://www.fj-innofund.gov.cn

五、福建省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报批

(一)服务对象

在福建省内的企业独立法人单位。

(二)办理依据

《福建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闽科计〔1999〕11号)。

(三)办理条件

1、符合当年重点新产品计划申报通知要求;

2、符合《福建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中申请条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者登录福建省科技网(http://www.fjinfo.gov.cn),了解当年重点新产品计划申报通知要求;

2、申请者下载并填写《福建省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申请表》,提供电子数据文档和必要的佐证材料,逐级签章报送;

3、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设区市科技局、省直部门、高等学校等)初审汇总,报省科技厅;

4、经专家评审,省科技厅审定后,以文件形式下达。

(五)办理时限

每年10月前下达计划。

(六)办理和咨询的地点、电话

办理处室: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

地点:福州市北环西路省科技信息大楼1307室

电话:(0591)87881125

六、福建省科技开发计划项目报批

(一)服务对象

在福建省内的企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二)办理依据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闽科综〔2002〕30号)

(三)办理条件

符合指导性计划——福建省科技开发计划项目申报通知要求;

(四)办理程序

1、申请者登录福建省科技网(http://www.fjinfo.gov.cn),了解当年指导性计划——福建省科技开发计划项目申报通知要求;

2、申请者下载并填写《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提供电子数据文档和必要的佐证材料,逐级签章报送;

3、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设区市科技局、省直部门、高等学校等)初审汇总,报省科技厅;

4、经专家评审,省科技厅审定后,以文件形式下达。

(五)办理时限

每年10月前下达计划。

(六)办理和咨询的地点、电话

办理处室: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

地点:福州市北环西路省科技信息大楼1307室

电话:(0591)87881125

七、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

(一)服务对象

福建省各市、县、区

(二)办理依据

科技部关于开展科技进步考核的有关文件。

(三)办理条件

符合科技部颁布的考核指标要求。

(四)办理程序

1、科技厅发文通知,召开会议进行工作部署,并组织培训;

2、市、县、区人民政府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考核书面材料;

3、省科技厅组织材料审核;

4、组织考核专家组进行实地考核;

5、集中评审;

6、公示;

7、经省科技厅审查同意后报国家科技部。

(五)办理时限

在科技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结。

(六)办理和咨询的地点、电话

办理处室:省科技厅社会发展处

地点:福州市北环西路省科技信息大楼1209室

电话:0591-87883255、87867828

八、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报批

(一)服务对象

福建省各市、县、区。

(二)办理依据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国科发农社字〔2001〕193号)及福建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闽持发〔2000〕1号)。

(三)办理条件

1、根据国家要求,实验区原则上以市、县行政区域为基本单位进行试点;

2、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发展工作基础,并有开展实验区工作的内在需求;

3、党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实验区创建工作已被纳入所在地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成立了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4、有明确建区工作的思路、目标和实验主题,并制定科学、可行的实验区发展规划;

5、具有地方特色和较强的典型示范性,在较大地区范围内有推广价值。

(四)办理程序

1、制定规划。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和省实验区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由当地政府组织前期调研,提出初步建区方案,进而制定实验区规划;

2、建立机构。适时成立由当地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3、提出申请。由当地人民政府正式提出申请,经上一级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报省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审定。

4、审查初选。省实验区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初步筛选,提出初审意见,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指导各地做好申报工作。

5、论证考评。省实验区管理办公室适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验区规划论证;当地政府依据专家论证意见对实验区规划作出必要的修改完善;此后按照有关考评要求,当地政府先作自评,再由省实验区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进行建区考评。

6、批复授匾。省实验区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有关汇报,并依据论证考评结果作出审议批准,下达批复文件并授匾,同时上报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办理时限

根据申报情况批复。

(六)办理和咨询的地点、电话

办理处室: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公室(省科技厅社会发展处)

地点:福州市北环西路108号省科技信息大楼1209室

电话:0591—8788325587867828

九、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服务对象

在福建省内登记注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单位。

(二)办理依据

1、原国家科委《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

2、科学技术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

3、科技部火炬中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管理办法》(国科火字〔2001〕63号)

4、原省科委《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实施细则》(〔92〕闽科新001号)

(三)办理条件

1、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从事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咨询服务等活动,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拥有一定形式的知识产权;研究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可放宽到20%以上。

3、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4、全员劳动生产率在10万元/人·年以上,或年人均销售额的增长率在5%以上。

5、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认定条件。

(四)申报材料

1.《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审批表》或《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年度考核表》(2份);

2.企业简介(简要介绍企业发展概况、生产管理、产业规模、设备配备情况、人员构成、开发能力、主要高新技术产品及其市场前景、企业发展规划等)(2份);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4.会计师事务所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只要求审计下列内容:年总收入、技术性收入及其分项明细;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及其分项明细,占年总收入的百分比;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经费及其分项明细,占年总收入百分比)(2份,其中需要一份专项审计报告的原件);

5.主要科技人员名单(含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学校、职称、职务)(2份);

6.企业章程(1份);

7.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生产、安全等证明,尤其是医药、农药、食品、邮电通讯等国家特批专卖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批文或销售批文等相关材料(1份);

8.技术成果拥有者对该成果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包括专利证书、软件版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新药证书、专利权转让合同、技术合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如检测报告、查新报告、产品质量标准及报送相关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等(1份)。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填报《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必要佐证材料;

2、设区市科技局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初审,汇总上报省科技厅;

3、省科技厅组织现场考察或专家咨询;

4、省科技厅审核认定;

5、发布认定通知、颁发证书。

(六)办理时限

省科技厅常年受理,分批认定(每年认定2批)。

(七)办理和咨询的地点、电话

1、办理处室:省科技厅高新技术与工业科技处

联系电话:0591—87881523,87881686

2、申报材料受理地点: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地点:福州市工业路623号福建火炬高新技术创业园主楼五层

电话:0591—87857412,联系人:李小玲

十、福建省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企业认定

(一)服务对象

在福建省内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二)办理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9号)。

2、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认定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科火字〔1997〕10号)。

(三)办理条件

1、在国家鼓励的重点高新技术生产领域从事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等;

2、符合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3、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销售收入应占申报企业年度销售收入的50%以上。

(四)申报须知

1.我省“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办理,即参照《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实施细则》。具体办法为:已为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两个密集型企业”的,直接填报福建省两个密集型企业申请表;非高新技术企业要申请认定“两个密集型企业”的,先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函〔2003〕580号)的精神,申请认定“两个密集型企业”所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应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年)(以下简称《目录》)。未列入《目录》的产品,请提供产品检测报告、查新报告、2个以上用户使用报告、产品质量标准及报送相关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如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供销合同、协议等,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论证。

3.申请认定“两个密集型企业”必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福建省两个密集型企业申请表;

(2)企业介绍(简要介绍企业发展沿革、生产管理、产业规模、设备配备情况、人员构成、开发能力、经营业绩、发展规划等,重点介绍高新技术产品的创新性,产品技术成熟程度,生产工艺合理性,质量保证体系,已形成规模生产能力及其市场前景等);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由注册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及附注(可使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考核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内容包括:

①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②总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包括分项明细表),技术性收入(包括分项明细表),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之和占年总收入的百分比,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经费(包括分项明细表),研究开发经费占年总收入的百分比。

(6)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生产、安全等证明,尤其是医药、农药、食品、邮电通讯等国家特批专卖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批文或销售批文等相关材料;

(7)技术成果拥有者对该成果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包括专利证书、软件版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新药证书、专利权转让合同、技术合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如检测报告、查新报告、产品质量标准及报送相关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等;

(8)产品市场经济与社会效益情况、2个以上用户使用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如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供销合同、协议等。

(五)办理程序

1、企业申请:填报《福建省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

2、设区市科技局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并初审汇总上报省科技厅;

3、省科技厅组织现场考察或专家咨询;

4、省科技厅审核认定;

5、发布认定通知、颁发证书。

(六)办理时限

省科技厅常年受理,分批认定(每年认定2批)。

(七)办理和咨询的地点、电话

1、办理处室:省科技厅高新技术与工业科技处

联系电话:0591—87881523,87881686

2、申报材料受理地点: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地点:福州市工业路623号福建火炬高新技术创业园主楼五层

电话:0591—87857412,联系人:李小玲

十一、福建省实验动物许可证审批

(一)服务对象

本福建省内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供应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动物实验和利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生物制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办理依据

1、国家科技部等七部委《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

2、《福建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闽科财〔2002〕102号)。

(三)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科技部等部门《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福建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申领条件;

2、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程序

1、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省科技厅根据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形式审查;

3、省科技厅委托省动管会组织(具体事务由省动管办办理)专家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及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和现场验收,由专家组出具验收报告。

4、省动管会提交验收材料,经省科技厅审核合格者,由省科技厅签发批准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发放许可证。

5、公布许可证单位名单。

(五)办理时限

按管理办法和文件通知规定的时间办理。

(六)办理和咨询的地点、电话

办理处室: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

地点:北环西路108号科技信息大楼1308室

电话:0591—87881115

十二、福建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命名

(一)服务对象

福建省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办理依据

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和省科协关于开展福建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命名工作的通知。

(三)办理条件

1、在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方面具有示范功能和较大影响的本省单位或机构。

2、有明确的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设置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计划的落实和执行。

3、根据场所的优势和特点,经常举办适合青少年参与的科学技术实践活动;

4、有相应的科技教育活动内容设计和与之相配套的指导性资料,有固定的活动场地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

5、有相应配套的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经费,建立经常性的对青少年免费或优惠开放制度。

(四)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机构)根据通知要求提供《福建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申报推荐表》(一式四份)并提供有关文字及图像资料。

2、各设区市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和市科协等共同做好筛选推荐工作。省直单位由主管部门直接推荐。

3、主办单位根据《福建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评价验收暂行标准》进行评审。

4、主办单位批准后,命名为“福建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并颁发资格证书和牌匾。

(五)办理时限

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六)办理和咨询的地点、电话

办理处室:省科技厅社会发展处

地点:福州市北环西路108号省科技信息大楼1209室

电话:0591—87883248,87867828

十三、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申报

(一)服务对象

福建省内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事业单位等。

(二)办理依据

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03年国务院第396号令);

2、《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2年福建省人民政府第82号令)。

(三)办理条件

符合《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要求,符合年度科学技术奖励申报通知要求,并经有关部门推荐的科技成果。

(四)办理程序

1、申报单位按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励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申报书,并提供必要的附件,逐级签章申报;

2、各设区市科技局、省各厅(局、总公司)等有关推荐单位初审,将推荐项目和推荐的候选人汇总后报省科技厅;

3、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将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提交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

4、专业评审组或评审专家对候选人和候选项目材料从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难度、经济社会效益诸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推荐授奖的等级和理由。

5、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评审的结果进行审查和表决,提出授奖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办理时限

以年度申报通知要求为准。

(六)办理和咨询地点、电话

办理处室: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省科技厅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地点:福州市北环西路108号科技信息大楼1309室。

电话:(0591)87881150

十四、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及展览审批

(一)服务对象

福建省内(计划单列市除外)的机关与企事业单位。

(二)办理依据

科技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外字〔2001〕311号)。

(三)办理条件

1、国外代表人数在150人以下,以科技学术研讨为主要目的的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论坛等;

2、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以科研、技术及高技术产品的展示为目的、境外参展商比例在20%以上的展览会、博览会、技术展示交流会等。

(四)办理程序

1、举办单位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

2、省科技厅职能处室进行审核;

3、省科技厅审批,下达批复。

(五)申请文件内容要求

1、会展的中英文名称;

2、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中英文名称;

3、会展目的及内容;

4、举办时间、会期或展期;

5、会议人数和展览面积;

6、经费来源;

7、会展联系人、联系办法;

8、如在异地举办需附有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意见。

(六)办理时限

常年办理,收到完备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七)办理和咨询的地点、电话

办理处室:省科技厅国际合作处

地点:福州市北环西路108号科技信息大楼1508室

电话:0591—87882587

十五、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审批

(一)服务对象

全省范围(计划单列市除外)内的科技人员。

(二)办理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通知》(中办发〔1992〕11号)、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的实施细则》(闽委办〔1993〕5号)。

(三)办理条件

1、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

2、能独立听说会议工作语言。

(四)办理程序

1、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

2、省科技厅职能处室进行审核;

3、省科技厅审批,下达批复。

(五)申请文件内容要求

1、填写《参加国际会议审批申报表》(下载地址http://www.fjinfo.gov.cn/gj/),并经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

2、大会组委会邀请函(中外文);

3、大会组委会论文接受函(中外文);

4、论文摘要(中外文);

5、厅级人员除上述材料外,还需由所在单位正式行文并附上《地(厅)级领导出访简况表》

(下载地址http://www.fjinfo.gov.cn/gj/)。

以上材料一式2份。

(六)办理时限

常年办理,收到完备材料后8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七)办理和咨询的地点、电话

办理处室:省科技厅国际合作处

地点:福州市北环西路108号科技信息大楼1508室

电话:0591—87882587

十六、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审批

(一)服务对象

在福建省(计划单列市除外)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省辖区内(计划单列市除外)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二)办理依据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科财〔2002〕74号)。

(三)办理条件

符合《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办理条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申请专利后向所在设区市科技局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报送申请材料。

2、各设区市科技局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申请材料的审核以及对发明专利资助申请材料的初审,对符合申请资助条件的,即予受理和审批,办理付款。

3、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全省范围内单位和个人发明专利和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资助申请材料的审批。

(五)办理时限

每季度最后一周结算一次。

(六)办理和咨询的地点、电话

办理处室:省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处

地点:福州市五一南路22号

邮政编码:350009

电话:0591—83268294

十七、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一)服务对象

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

(二)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19号)、《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

(三)立案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以及明确的请求事项、具体事实、理由;

3、当事人双方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四)材料要求

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需提交的材料:

1、请求书

按统一的格式填写处理请求书,并根据被请求人数提交副本;请求书均需加盖请求人公章或签名,不得委托他人代签,不得提交复印件。

2、请求人身份证明文件

(1)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

3、专利文件

(1)专利证书复印件;

(2)专利文献(公告页、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复印件;

(3)法律状态证明(当年交纳年费发票或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

上述(1)(2)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

4、涉嫌侵权证据

(1)被请求人工商登记资料;

(2)涉嫌侵权样品(涉嫌侵权产品);

(3)生产、使用、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证据(如销售发票、收据、报价单、产品宣传广告材料、生产任务单、出仓单、公证书等)。

上述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供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需记明代理权限(如代为参加调处、签署有关文件、进行和解、增加或放弃请求事项等)。

(五)办理程序

1、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接到请求书,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2、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及答辩通知向被请求人送达。

3、被请求人在15日内提交答辩的,专利管理部门应在7日内向请求人送达答辩书副本。

4、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专利侵权纠纷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特别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并书面告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5、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办理和咨询的地点、电话

办理处室:省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

地点:福州市五一南路22号

邮编:350009

电话:0591—83270424

十八、专利纠纷调解

(一)服务对象

发明人、设计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19号)

(三)调解纠纷种类

1、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2、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3、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4、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四)申请调解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人必须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

3、请求人或被请求人至少有一方所在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

4、纠纷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材料要求

请求书正本一份及相关证据,并按被请求人人数提供副本。

请求书应写明下列内容:

1、请求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2、被请求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3、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事实依据和理由。

(六)办理程序

1、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调解请求书后,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通过寄交、直接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

2、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表示不接受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立案,并通知请求人。

3、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交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未能达成协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4、因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纠纷请求调解的,当事人可以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理通知书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该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的有关程序。

(七)办理和咨询的地点、电话

办理处室:省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

地点:福州市五一南路22号

邮编:350009

电话:0591—83270424

十九、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查处

(一)服务对象

专利权人、社会公众。

(二)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19号)、《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

(三)立案条件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3、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4、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四)查处程序

1、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发现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调查。

2、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以“行政处罚前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对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个人罚款壹仟元以上,单位罚款叁万元以上),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前告知书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请求。

4、经调查,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成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并予以公告;行为不成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

5、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办理和咨询的地点、电话

查处处室:省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

地点:福州市五一南路22号

邮编:350009

电话:0591—83270424

二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一)服务对象:

专利权人、被许可人。

(二)备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十八号)

(三)材料要求

合同备案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各一式两份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2、合同副本;

3、专利证书或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让与人身份证明;

5、委托办理的,需出具委托书。

(四)备案时限

许可方或者被许可方应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到合同备案部门提交备案文件,办理备案手续。

对符合要求的专利合同备案申请,合同备案部门在受理备案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准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备案通知。

(五)办理和咨询的地点、电话

办理机构:省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

地点:福州市五一南路22号

邮编:350009

电话:0591—83270424

二十一、专利广告出证

(一)服务对象

专利权人、被许可人。

(二)办理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专利广告出证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1998〕第40号)

(三)材料要求

专利权人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被许可方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及合同备案证明。

(四)办理程序

1、专利权人、被许可方填写《专利广告出证申请表》并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供相关材料;

2、省知识产权局核对后,填写专利广告出证用专利登记簿申请表并传真给国家知识产权局;

3、省知识产权局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传真方式发送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后,向申请人出具“专利广告证明”。

(五)办理和咨询的地点、电话

办理处室:省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

地点:福州市五一南路22号

邮编:350009

电话:0591—83270424

 

(二○○五年九月一日公布,二○○七年二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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