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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性涂料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
| 2007-8-16 12:10:46 进入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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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水性涂料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2、定义: 挥发性有机物(VOC):指任何参加气相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 3、基本要求: 3.1 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若无国家标准则必须执行业标准); 3.2 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技术内容: 4.1 产品中的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应小于 250g/L; 4.2 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得人为添加含有重金属的化合物,总含量应小于500mg/kg(以铅计); 4.3 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得人为添加甲醛及其甲醛的聚合物,含量应小于500mg/kg。 5、检验方法: 5.1 产品中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的检测按附录A进行。 5.2 产品中重金属的检测按附录B进行。 5.3 产品中甲醛的检测按附录C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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