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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

2007-8-22 15:14:02 进入评论
 
第一章申请和受理

第一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申请常规检验资格或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可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以下简称提出申请的安检机构为:“申请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

(二). 申请人法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 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 安检机构检验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  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  检测场所地理位置、场地平面图,检测厂房、土地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  其他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本条第(二)(七)项的原件在受理时确认了复印件的正确性后归还申请人。申请常规检验资格的,上述申请书原件和其他材料复印件一式2份;申请特殊检验资格的,上述申请书原件和其他材料复印件一式3份。

第二条 申请人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所辖区域内的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第三条 对符合规划设置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未列入规划或规划未得到批准前,不得受理安检机构提出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或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申请

第四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第五条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人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同时自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一式2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留存1份。

第六条 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不符合《管理规定》要求,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管理规定》要求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二章 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

第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受理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及现场检验能力、管理状况进行审查。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受理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安检机构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及现场检验能力、管理状况进行审查

第八条 对申请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的现场审查,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派2至3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负责完成。对申请特殊检验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现场审查,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负责完成。

第九条 从事现场审查的审查员,应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 现场审查前,应送达受审查安检机构《现场审查告知书》,《现场审查告知书可以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并必须在正式审查前将《现场审查告知书原件送交受审查安检机构受审查安检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现场审查时间一般为1至3天,审查组对受审查安检机构现场审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审查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受审查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或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现场审查,并形成《现场审查报告》。

第十三条 《现场审查报告》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四条 《现场审查报告》结论“合格”的,直接报委派部门。

第十五条 《现场审查报告》结论“不合格”的,审查组应填写《现场条件审查不符合项目汇总表》一式2份,审查组和受审查安检机构双方签字确认,各保存1份,审查组将《现场审查报告》和《现场条件审查不符合项目汇总表》报委派部门。

第十六条 “不合格”的受审查安检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纠正,纠正后应进行自查。

第十七条 受审查安检机构可以通过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现场条件审查不符合项纠正报告》、纠正后状态的相关佐证资料及纠正措施(防止不符合再发生的相关资料)。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对不需现场再确认的不符合项,审核合格的,确定该安检机构现场审查结论“合格”;对需要现场再确认的不符合项,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现场再确认的方式,现场再确认人员(一般应为审查员)填写《现场审查补充报告》。现场再确认合格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该安检机构现场审查结论“合格”。

第十八条 对整改纠正后仍不合格的受审查安检机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该安检机构现场审查结论“不合格”,并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送达《现场审查结论告知书》。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现场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现场审查结论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

 

第三章 许可的批准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一条 在做出“同意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将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颁发给申请人。在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后的15日内,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向申请人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写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  “不合格”的受审查安检机构的整改纠正时限自现场审查“不合格”结论做出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60日。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进行纠正或未能提交《现场条件审查不符合项纠正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的受审查安检机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以上工作时限的要求,不包含法定的节假日、审查组现场审查的时间、受审查安检机构审查不合格进行纠正需要的时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同意许可”决定的申请人颁发常规检验资格许可证和检验专用章。国家质检总局为做出“同意许可”决定的申请人颁发特殊检验资格许可证和检验专用章。对获得检验资格证书的安检机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安检机构信息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安检机构在获得了检验资格许可后,需要变更有关信息的,安检机构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息变更申请。

第二十六条 对“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申请人住所”、“检验车型范围减少”的变更,安检机构可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息变更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常规检验资格许可信息变更的,上述申请书原件和相关证明材料1份。申请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上述的申请书原件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式2份。

第二十七条 常规检验资格许可信息变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核查、批准;特殊检验资格许可信息变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报国家质检总局核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 对需要变更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的,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时给与变更。

第二十九条 对检测场所搬迁(迁址)、增加检测线等检测条件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提出资格许可申请,并纳入规划管理。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条 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场所的安检机构,每个检测场所应分别申请、受理、审核、批准。

检测场所是指具有完整的可单独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一个检测场(站),通常在同一地点,可以有一条检测线,也可以有多条检测线。

第三十一条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的有关文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文书格式见附件1至16。

第三十二条 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定制。

第三十三条 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的检验专用章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样式(见附件17),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作。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检验专用章由国家质检总局制作。

第三十四条 许可证书的编号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见附件18。


附件:     附表下载

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

2.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4.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审查告知书》;

6.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条件审查报告》;

7.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条件审查不符合项目汇总表》;

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条件审查不符合项纠正报告》;

9.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审查补充报告

10.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审查结论告知书

11.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

1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息变更申请书》;

1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审查分组计划表》;

1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审查计划表》;

16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审查会议签到表》;

17. 专用章样式;

18. 许可证书的编号规则;

19. 首次会议程序和组长发言要点;

20. 末次会议程序和组长发言要点;

2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流程图;

2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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