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毛先生在看了两家房产中介推荐的同一套房子后,仍分别和他们签订了委托购房协议。在通过其中一家中介购房后,另一家中介即告他违约。16日,市中院终审判令他向另一家中介支付违约金5532元。
去年12月,买房心切的毛先生通过各房产中介四处看房。同月6日,他与福州甲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求购房产的承诺书。
双方约定:毛先生委托甲公司为其购房并承诺通过该公司完成房产交易。对于甲公司带毛先生看过的房产,毛先生不得与房产业主私下交易或通过其他代理机构交易,否则视为违约,应赔偿违约金8000元。
同月8日,福州乙房产中介公司带毛先生看了坐落于晋安区的一套商品房。随后,毛先生填写了一份看房单,约定:该看房单作为毛先生的委托凭证及已看房的确认凭证;经乙公司撮合,双方最终达成交易的,给付中介方总成交价1%的款项作为中介佣金;看房单生效后,未经乙公司书面允许,买卖双方不得私下交易或者通过其他代理机构交易,否则毛先生需双倍支付上述费用给中介方。
在甲公司的牵线搭桥下,今年1月12日,毛先生顺利买下了上述那套商品房。买卖双方和甲公司共同签订了房产买卖经纪合同。
乙公司获悉此信息后发函给毛先生,要求他在10天内双倍偿付佣金。毛先生不予理睬。乙公司遂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违约金。
毛先生提出乙公司提供给他的看房单专业性太强,他在理解上有困难。当初签订看房单时,上面并无乙公司的合同专用单,且看房单仅有一份,毛先生无法查证。
他有理由相信乙公司恶意伪造看房单,更改证据。另外,该看房单约定的内容中中介方单方免除自身的违约责任,显失公平。
乙公司则坚称,看房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毛先生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当事双方签订的看房单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为合法有效。从双方签订的看房单约定内容中可以表明,毛先生完全有能力理解看房单上约定的意思。
毛先生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成交价2%的标准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而乙公司仅要求毛先生支付5532元钱,少于双方的约定标准,法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