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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商品住宅期房将不得转让 |
| 2007-10-25 9:46:23 来源:福州日报 进入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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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记者昨日从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获悉,该中心日前发出通知规定,从11月1日起,我市商品住宅期房将不得转让,已办理预登记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符合条件的,一套商品住宅只能办理一次合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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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日从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获悉,该中心日前发出通知规定,从11月1日起,我市商品住宅期房将不得转让,已办理预登记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符合条件的,一套商品住宅只能办理一次合同变更登记。
通知说,商品住宅预售合同原则上不得办理注销登记,在新政出台之前,商品住宅预售合同注销登记仍暂按榕房中综【2006】210号文件执行;已办理预登记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合同变更登记,一套商品住宅只能办理一次合同变更登记:商品住宅购买人的直系亲属或配偶,要求做为共同购买人的;多个购买人共同购买,其中部分购买人退出购买的;付款方式或合同价款发生变化的。
(记者 祁正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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