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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制定新规 集资与合作建房按经济适用房管理

2007-11-11 11:19:35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进入评论
 
核心提示:重庆市政府制定的新的《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7日起正式出台并开始施行。该办法规定,重庆经济适用房只面向低收入家庭销售,经济适用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该办法还明确,重庆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的集资房以及合作建房被认定为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将参照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重庆市政府制定的新的《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7日起正式出台并开始施行。该办法规定,重庆经济适用房只面向低收入家庭销售,经济适用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该办法还明确,重庆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的集资房以及合作建房被认定为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将参照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重庆市新出台的《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无房屋产权)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重庆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是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二是家庭年收入未达到上一条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以及外地来渝常住人员;三是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

  该办法同时规定,申购人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得住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由购买人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普通商品房价格差。

  《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还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要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可优先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购房人也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方可办理完全产权。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重庆市新出台的《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重庆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的集资房以及合作建房被认定为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集资房与合作建房的申请条件、上市条件、销售对象审核等也将严格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程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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