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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出台经济适用房新规 5年内不得出租上市交易

2007-12-21 11:33:51 来源:福州日报 进入评论
 
核心提示:福州新闻网讯今后,关于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等指标我省将执行新规。全省所有设区市经济适用房单套建筑面积须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之前与此规定相左的地方性法规须重新修订执行。

  ●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政府组织建设项目按成本价销售

  ●申请人按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轮候

  ●购买其他住房的由政府回购经济适用房

  福州新闻网讯今后,关于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等指标我省将执行新规。全省所有设区市经济适用房单套建筑面积须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之前与此规定相左的地方性法规须重新修订执行。

  省政府办公厅20日转发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对我省经济适用房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要求各地立即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准入及退出制度,严格执行价格审核管理和上市转让规定,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区位布局应考虑交通便利

  据介绍,我省各地之前在经济适用房的套型面积上没有统一要求。根据《通知》,今后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必须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同时,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区位布局还需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政府建设项目须零利润销售

  关于经济适用房出售中的利润比例一直没有明确要求。根据《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利润率将按照不高于3%核定,市、县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销售方面,经济适用房销售应当与商品房一致,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按住房困难程度进行轮候

  据介绍,今后全省经济适用房供应出售将在申请、审核、公示这三项环节后增加轮候环节。即在申请后,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政府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市、县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收入符合市、县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全省各地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5年内不得出租上市交易

  省政府办公厅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这项制度的落实深入,全省经济适用房还将实行严格的退出制度,以确保国家经济适用房政策真正保障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通知》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另外,如果已经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5年内)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记者 程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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