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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权利:紧勒违法违规用地的又一道缰绳

2007-4-28 10:16:45 来源:半月谈 进入评论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对集体土地征收问题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对集体土地征收问题作出了规定。半月谈记者最近在中西部一些地方采访了解到,不少基层群众希望物权法成为保障农民土地权利的“护身符”。与此同时,农民权利的加强有望限制一些政府部门不规范的行政行为,成为紧勒违法违规用地的又一道缰绳。

    政府监管和农民维权将形成双重监督

    “这些地都是亩产1500斤粮食的好田,去年春天还种着稻子,可秋收时就被开发商推平了!”河南省固始县方集镇独山社区一位农民痛心地告诉记者。

    独山社区三组农民刘西举说,2006年初,镇、社区干部通知群众要征收部分耕地,群众不同意,可干部们说征地手续已办齐。2006年11月,固始县国土资源局调查后认定,方集镇政府征地手续不全,属于违法。群众立即拿着国土局开出的处罚文件,找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求退还群众耕地。可镇干部却对刘西举等人说,征地手续正在补办,不久就会批下来。最近,方集镇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镇上已经缴纳了罚款,并取得相关“合法”手续。

    “未批先占”、“以罚代批”是一些地方政府违法占用土地的典型手法。类似的“门道”还有:有的将基本农田改成一般耕地,有的将一般耕地改成建设预留地,有的化整为零、少批多占,绕过土地审批“高压线”,等等。

    以上种种瞒骗的手法都只是针对上级政府和监管部门,并没有针对失地农民的具体措施。这恰恰暴露了在违法违规占地过程中农民话语权的缺失。事实上,征地协议往往由代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村委会代表村民签订,而一些村干部在谈判过程中并不能真正代表全体村民的利益,有的甚至收受“好处”,成了征地方的代言人和执行者。

    针对这种情况,物权法突出强调了农民对土地的权利,规定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国家物权一样,“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公共利益”让地方政府摆正位置

    河南省开封县城关镇范庄村农民反映,县政府2005年计划征收范庄村三组部分农田搞房地产开发,农民不同意。2006年6月,公安部门以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罪刑事拘留农民代表,并和群众发生冲突。记者前不久重访范庄村,不少村民仍然情绪激动,他们认为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和开发商勾结侵害农民利益。一位村民气愤地对记者说:“如果政府修路,我们理所当然要支持。现在是老板要盖楼,政府凭什么撵我们!”

    半月谈记者在采访中听到一些基层群众反映,过去土地征收存在过多过滥现象,“凡占必批”,对征地的限制有待加强。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这等于给违法征地念上了“公共利益”的“紧箍咒”。一些群众则表示,要对不属“公共利益”的官商勾结行为坚决说“不”。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是决定“紧箍咒”灵不灵的关键之一。物权法并未就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专门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反复研究认为,在不同领域内,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有关部门正在考虑以单行法的形式对此进行规定。

  物权法配套措施:增加征地成本,完善批地制度

    地方政府依附在土地之上的政绩利益、财政利益、金融利益,是不断衍生占地冲动的关键。专家建议,物权法施行后,必须采取改革征地制度、创立土地财产税、调控土地融资等一系列政策举措,打破地方政府“圈地”“卖地”利益链,平衡利益分配。

    物权法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王小映指出,提高对失地农民的补偿费用,对抑制征地冲动将产生积极作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娄伟认为,仅靠物权法等法律还不能完全遏制地方政府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现在地方政府和干部频繁修改规划,违法违规滥占基本农田却无从查处,关键在于他们“左手违法、右手执法”,将农民和社会公众排斥在监督体系之外。他建议,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必须尽快实行占用听证和公告制度,征地理由、征地用途、征地位置、征地补偿必须公开,变“暗箱地政”为“阳光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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