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
|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施行 |
| 2007-5-10 11:41:16 来源:中国建筑业协会网 进入评论 |
| |
核心提示: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3号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条例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
|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3号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条例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发生事故1小时内上报 条例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在事故报告方面,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在事故调查方面,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特别重大事故可罚500万 在事故处理方面,条例明确,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所谓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加大对谎报瞒报的处罚力度 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指出,条例加大了事故责任追究和处分处罚的力度。由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严惩事故责任人和逃匿瞒报、谎报事故、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条例,事故调查组人员组成中,包括监察和公安机关人员,并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可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上一条新闻:资金投奔股市冷落楼市 投资者换乘“财富班车” |
| 下一条新闻:建设部7月份起将实行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 有效期2年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