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福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售房时在合同中使用不合规定的格式条款,被福清市工商局处以行政处罚5000元,并被责令改正其行为。
据了解,今年初以来,福清市工商局组织专人对房地产合同进行拉网式检查,其间发现福清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合同中存在典型的“霸王条款”。
该合同其中一项条款规定:“逾期付款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5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交房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福清市工商局认为,该条款规定买受人逾期付款须支付高额违约金,而出卖人逾期交房则支付极低的违约金,违约责任明显不平等,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相关规定。
该合同还有一处明显的“霸王条款”:“其所在楼宇屋面、外墙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已纳入分摊面积的公用部位产权,属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另行出租、出售。
工商部门提醒,如在房产消费中发现上述类似“霸王条款”,可拨打电话83338199向工商部门举报或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