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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多项法规5月起施行 |
| 2007-5-16 14:20:12 来源:中国建筑业协会网 进入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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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5月,又一批涉及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开始实施,这些法规涉及水质监管、工程监理收费、可再生资源利用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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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又一批涉及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开始实施,这些法规涉及水质监管、工程监理收费、可再生资源利用等多个方面。 ●建设部出台水质管理新规 5月1日起,由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开始实施。规定中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体系、原水水质标准、设备管网、监督检查和应急预案等方面都做出明确规定。 规定要求,城市供水单位在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水利、环境保护和卫生主管部门。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规定还要求各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其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理措施;应急供水设施、设备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等内容。 ●工程监理收费标准5月起提高 5月1日起,由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开始施行。由于我国在投资体制和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等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有工程监理行业使用的收费标准已不合时宜。 在新出台的管理规定中提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可根据收费标准上下浮动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对于违反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六部委联手回收再生资源 由商务部、建设部、发改委等六部委制定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开始施行。办法理顺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管体系,明确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行业监管原则;针对回收网点布局无序的现状,明确了回收网点规划的制定原则;为掌握行业基本状况、便于监管,建立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主体的备案制度;为强化对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主体、回收行为的监督管理,完善了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登记制度。 办法中所指出的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等。特别提醒注意的是,对于如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特殊再生资源品种的回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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