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墨
前不久,天津河东区星河花园住宅小区196名业主,以选民的身份联合签名罢免河东区人大代表、星河花园住宅小区的开发商丁冰,欲借此迫使丁冰屈服,履行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一系列合同与约定。(《新京报》消息)
天津市人大有关人士分析,星河花园业主可能并非丁冰的选民,按选举法有关规定,这个罢免案可能不成立。在我看来,即使不存在上述障碍,这样的罢免也不具正当性———星河花园业主与丁冰的纠纷,仅是业主与开发商的纠纷,而不是选民与人大代表的纠纷。丁冰不过正巧是人大代表,这种巧合不足以改变问题的本质。
这事件一定程度上体现选民的权利觉醒。但这种觉醒却存在误区:一是不该把选举权作为市场交易的砝码,二是不应把选举权局限于某一个与自己有利益冲突的人大代表上。从报道可知,业主们是在“该做的都做了”之后,不得已才“罢免”的。但业主应该明白,问题之所以得不到解决,有关职能部门的作为是否及时、公正,才是关键因素。作为市场“裁判”的政府部门,其权力同样来自民众,当它们不作为或不公正作为时,民众追究他们责任,这才是选民将选举权作为维权利器的正确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