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在房产中介的介绍下,准备购买薛某的房产,并将2万元的购房定金交给中介监管。后来薛某不想卖房了,并认为自己没收到定金,不要承担违约责任。近日,市中院终审认为,在此情况下,应当视为杨某已支付了定金,薛某应双倍返还定金。
2005年12月11日,福州某房产中介公司、杨某与薛某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经纪合同》。合同约定:中介公司向买卖双方提供售后相关代理服务,并向他们分别收取居间服务佣金、安全交易监管费、交易服务费等费用。杨某支付定金2万元给薛某,为确保交易安全,杨某要求此定金在交易过程中由中介公司监管,薛某同意了。
签约后不久,杨某即向房产中介交付了定金,并将欲购买的房子交给有关部门评估。此后,他在指定的银行账户里存入了首付款。谁知,薛某临时变卦,不想卖房了。杨某认为薛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将其推上被告席,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相关损失。
薛某则认为,在双方交易过程中,她始终没见到定金,没有出具定金收据给杨某,也没有在中介公司出具给杨某的“代收款收据”上签字确认。因此,杨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定金已交付给自己。薛某表示,她虽然同意定金由中介公司监管,但并未同意定金由中介公司收取保管。薛某认为定金合同不生效。
福州市中院认为,当事各方签订的《房屋买卖经纪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杨某已履行了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但薛某拒不配合杨某办理房产交易手续,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杨某将定金交由中介公司监管,应当视为杨某已支付了定金。薛某的相关辩解法院不支持。
最终,法院判令薛某应退还杨某定金2万元,并赔偿他2万元及相关的居间佣金和房产评估费。
(记者 卢洪珍 通讯员 林哲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