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主投票决定“住改商”行得通吗?
广州出台新规,“住改商”须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书面证明,并通过批前公示。这种方式看似民主,但在实际执行中不好操作,以此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也值得商榷。
噪音污染、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是市民对“住改商”投诉最多的地方,把“住改商”的决定权交给住户,无非也是要让住户能在这方面更有效地维权。然而,由于我们的居民自治尚不成熟,连小区的业委会选举,也普遍过不了“达到三分之二票数”的关卡,又遑论对他人“住改商”的表决!
操作上细节的难度也不容忽视。一个小区的住户小则几百,多则几千,谁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哪个街坊路经时也会受到“住改商”影响,他们算不算“有利害关系”?要获得业主的书面同意,是通过居委会组织(这种可能性甚微),还是由申请“住改商”者逐家逐户征求签名?人家不理睬或有意为难怎么办?即使获得足够的签名而开了业,哪天业主更换了,新业主不同意怎么办?
有律师认为,“有利害关系业主”仅指相关房屋的抵押、租赁和销售合同的对象。但这是就权属而言,“住改商”牵涉到的“有利害关系”,是指环保、出行等日常生活方面,内涵要比前者宽泛得多。也有人认为“住改商”属于小区物业事项的变更,可由业委会决定。然而有业委会的小区,通常都不存在“住改商”问题,而要求“住改商”的小区,大都没有业委会。这里的关键是,政府出台“业主决定法”,没有考虑“住改商”当事双方自行操作的可能性,而政府行政的介入通常也不会如此的深入具体。
其实,“住改商”是一种行政许可,应按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处置。把本属政府权责的行政许可,交由某些居民取决,其科学性和合法性就存在疑问。在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征询民意是必要的,但这种征询应纳入政府的行政活动,以行政方式进行,而不应“让渡”给申请许可的人,更不能以某些居民的自由意志,作为行政许可的先决条件,这无异于给“住改商”判处“死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