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新闻网讯31日,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我省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今后,全省城镇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15年包治期内负责无偿复查、灭治。
《通知》指出,白蚁预防合同中应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白蚁预防合同。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白蚁防治单位应从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标准收取的白蚁预防费用中提取20%包治基金,存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开户银行、白蚁防治单位三方监管的白蚁防治单位专用账户。白蚁防治单位是事业性质的,其收费金额应全额缴存财政专户。
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15年包治期内负责无偿复查、灭治。复查、灭治处理后,经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单位签字认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比例逐年启用包治基金。
《通知》指出,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每年会同街道、社区在白蚁分巢季节开展一次集中的白蚁灭治。
《通知》规定,建设单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后,应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房屋白蚁预防施工台账,登记实施白蚁预防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白蚁防治单位名称及预防收费、复查灭治情况等内容,并定期按一定比例,对白蚁防治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检。对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要严肃依法查处。
(福州晚报记者 杨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