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年前就签了《认购意向登记书》(以下简称《认购书》),如今因为房价飞涨,开发商竟单方毁约。“花了100多万定金,等了两年等到一纸解约书1业主无奈之下,把开发商广州市环博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认购书》。据悉,共有近30位业主遭遇了同样的困境,10多户业主已向法院起诉。昨日,海珠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中介广东中协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协公司”)作为第三人也参与出庭。
百万定金却换来解约书
陈先生是在内地投资生意的台湾人,2005年他来广州做生意时,便相中了位于琶洲会展中心东侧的琶洲国际采购中心。当年底,他与发展商签订了《认购书》,以每平方米1.25万元的价格,认购了位于东翼塔楼十五层的两个单元,并于7天内支付了111万元的定金。
可是令陈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他在近两年后等来的是一封要求解约的信函。多方联系后,他发现自己并非唯一一名收到退定信函的业主。据初步统计,这次解约事件一共涉及近30多名业主,他们来自全国各地。
另有业主表示,两年前认购该物业时,多以每平方米1.25万元1.38万元的价格签订认购书,而业主当年交付了房款10%30%不等的定金。如今,琶洲会展中心附近的地段,房价已经上升至每平方米2.5万元。倘若开发商按照现今市价出售,即使双倍返还定金,开发商还是有利可图。
众业主认为开发商是想按现在的房价卖房捞更多钱才单方要求退定。
原告
要楼房不要双倍定金
无奈之下,10多户业主把开发商告上了法院。其中4户业主的案子昨日开庭。
代理律师黄建球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了《认购意向登记书》,并且按约定交付了定金,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该认购书合法有效。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下单方面解除《认购书》,且没有正当理由,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被告坚持承担双倍返还定金,黄律师指出,被告违约给陈先生带来的经济损失绝不是双倍返还金可以弥补的。黄律师称,被告承诺在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由于自身原因,未能按期取得,工程也一再停工,严重影响了陈先生自2006年起使用自己展位参加交易会的计划安排。按照交易会现展位10平方米约3万元的租金标准、每年两届计算,陈先生的经济损失已经超过几百万元。如果原告将这笔100多万元定金投资到股市、基金或其他楼房,至今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也绝不是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所能比拟的。
庭后,参与旁听的业主应先生告诉记者,“我们100%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目前该地段已经涨到每平方米2.5万了,两年间翻了近一倍,开发商就是看到房价猛涨,才不肯卖给我们。”2004年,应先生交了40多万定金预购了广州琶洲国际采购中心(当时暂定名为“广州跨国采购中心”)400多平方米的房子,打算做展位。不料事情并非如预料般发展,应先生叫苦不迭。“如果开发商在2005年秋如期交房,按照我400多平方米的房子,一年一届的租金能达到150万元,这两年下来,一共是四届交易会,我就损失了600多万元”。
被告
楼房不出售只出租
被告则认为其解除《认购书》具有充分的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辩解,《认购意向登记书》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认购意向登记书》第六条规定“如发展商在认购方签订《认购意向登记书》后在上述期限内不向或不按此认购书签署的价格向认购方出售认购单位或不与认购方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发展商应向认购方双倍返还认购方已支付的定金”及《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可以承担双倍返还定金责任的方式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被告声称,根据合同签订自愿原则,被告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庭上,被告也透露出其不愿意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意图”:写字楼不出售只出租,对已签订《认购意向登记书》的业主,具有优先承租权。但此说法引来旁听席上十几名业主的阵阵嘘声。
双方均不接受法庭调解,原告坚持要楼房不要双倍定金,而被告坚持付双倍定金而不售房。
中介
被告应履约
作为中介的中协公司在庭上与原告“站在同一条战线”,坚持环博公司应当按照《认购书》的约定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协公司代理人颜卫国律师表示,中协公司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现在造成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完全在于环博公司单方违反《认购书》。
颜律师指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守约方即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继续履约。(记者曹晶晶实习生李惠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