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侵权业主可申请撤销“物管条例”多处修改,下月将随《物权法》实施
今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如果作出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业主有权向法院起诉;物业也不再是“管理公司”,而是“服务企业”。
8月31日傍晚,建设部网站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称《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将于10月1日起与《物权法》同时实施。国务院这次对的《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是依据《物权法》做出的,修改内容主要涉及到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这些和业主关系最密切的部分。
“物管企业”变“服务企业”
这次修改的最大一个亮点就是,将业主放到了管理者的位置上,而将物业放在了服务者的位置上。与此相对的是,《决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
此外,《决定》规定,有7件事情应该由业主共同决定。
对于业主大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两项事项的决定程序,《决定》规定了更加严格的程序,上述两项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而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5件“大事”,都只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就可以了。
明确业主投票权
由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为防止这种行为可能侵害到业主的权益,《决定》赋予了被侵害权益业主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力,《决定》对此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如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此外,此次修改删去了原来的《条例》中“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本报综合报道) |